哪个部门管理电脑系统正版,电脑系统管理软件哪个好
1.电脑系统问题:可能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2.操作系统,你电脑的“大管家”!
3.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13修正)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5.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数据的更改应当经哪个部门的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与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密码、工商、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监察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公共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测评等工作,发现公共信息中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的,应当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服务单位予以删除,必要时依法中止对发送者的网络服务;
(三)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备案手续;
(四)负责受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案件的报告、举报,勘查现场并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查处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或者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
(六)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七)发生计算机信息网络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发生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重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要求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密码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并对密码产品使用单位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密码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密码管理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负责对本网络相关用户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发现公共信息中含有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害数据或者利用网络实施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违法内容,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互联网基础数据及其他数据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其确定的原则、标准、各级别安全保护及管理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电脑系统问题:可能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1、员工在上班期间玩游戏、聊天、看视频、上网购物等其他和工作无关的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2、公司员工带走重要客户信息,员工有意无意通过各种外发途径(如:U盘、网盘,QQ、电子邮件发送文件,网页上传文件)将企业核心机密泄露,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3、员工上班期间进行P2P下载,严重影响带宽;滥用U盘,使系统面临感染病毒、木马的风险;安装来源不明的软件,造成系统不稳定。影响企业核心业务正常运行。
以上几点都是公司想管理好员工电脑的最初的原因,想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我们主要需要从以下两个途径来实现:
一、首先,通过建立公司网络管理制度、办公室网络管理制度,通过上网管理制度来约束员工的上网行为。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1、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连接入网;
2、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由网络管理员批准,并指定计算机管理人员安装,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3、对于经公司批准连接入网的计算机,使用部门不得擅自从网络上下载软件;
4、公司所有计算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5、公司任何计算机需要安装软件时,由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行政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安装;
6、各类数据、文件的备份、输出,由各部门计算机操作员负责,各储存用文件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7、未经部门指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计算机,部门领导更要以身作则;
8、计算机使用者在离开计算机时,应使计算机处于待机状态下,离开2小时以上时应退出系统并关机;
9、所有计算机及其配套打印机故障解除,必须由操作者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门主管及人事行政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安排专业人员处理。
二、其次,通过配合上网行为管理软件、局域网管理监管软件来限制员工上网行为、杜绝不合理的上网行为。以安企神信息安全管理软件为例,主要功能如下:
1、上网浏览统计
能监控员工所上的网站,及内容,以方便管理者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掌握被控端是否上班时间浏览了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也可根据需要屏蔽某些网址。
2、网页浏览日志
3、浏览网站控制
记录被控端运行的窗口、进程,以及在各个窗口持续的时间等情况。
4、屏幕监控、监视屏幕快照、电脑屏幕抓图、屏幕实时监控、多画面(16画面)监控、查询屏幕历史。
如果同时选择了多台员工电脑,只要双方的计算机都能上网,管理方就可以随时与员工连接,远距离查看员工方的计算机画面,实时监视员工方的计算机画面,实时录像。
5、剪贴板管控
管控并记录了员工电脑复制到剪贴板的内容,包括文本内容和内容 而同类软件并没有这部分功能,只是部分实现了剪贴板文字记录。
6、批量分发文件,批量操作控制对象的计算机,可以对选择的计算机同时执行关机、重启、注销等操作。
7、即时通讯记录
可以对聊天工具的行为进行管控,并生成管控日志,您可以设置哪些员工可以登录QQ,哪些员工不能登录,哪些员工只能登录公司指定的QQ,等等。因此,简单实现管理员想要管理企业员工的在线行为。
操作系统,你电脑的“大管家”!
电脑系统问题是我们在使用电脑时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为你介绍可能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帮助你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病毒和程序文件受损电脑系统问题可能是由病毒搞鬼或程序文件受损导致的。如果你遇到这种问题,可能需要重新安装系统。
硬件兼容问题硬件兼容问题也可能导致电脑系统问题。有些主板对内存比较挑剔,这可能会导致类似问题。如果你遇到这种问题,可以考虑更换硬件。
程序冲突如果你安装的程序或游戏有问题,或者与系统中的其他程序发生冲突,也可能导致电脑系统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尝试卸载或更新程序,或者关闭其他程序。
笔记本电脑问题对于笔记本电脑用户,如果遇到电脑系统问题,检查电池是否正常也是很重要的。有些用户曾经因为电池损坏而遇到类似问题,更换新电池后解决了问题。
系统清理最后,定期清理系统垃圾文件非常重要。如果你长时间不清理系统垃圾文件,可能会导致电脑系统问题。建议你每四个月重新安装一次系统以保持系统稳定运行。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13修正)
在计算机系统中,操作系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软件,它负责管理所有的硬件资源,确保我们的电脑能够正常运行。本文将深入探讨操作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个“大管家”。
第一层软件操作系统是计算机系统中的第一层软件,负责管理所有的硬件资源,包括CPU、内存、硬盘、显卡等,确保我们的电脑能够正常运行。
有序的家庭操作系统让我们的电脑像有序的家庭一样,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管理,确保我们的电脑能够高效、稳定地运行。
基础服务操作系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基础服务,比如内存管理、文件系统管理、设备驱动程序等,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
处理系统事件
操作系统处理各种系统事件,比如进程调度、中断处理等,保证我们的电脑系统始终稳定可靠。
感谢“大管家”操作系统是电脑的“大管家”,它默默地为我们服务,让我们的电脑能够如此顺畅地运行,满足我们的各种需求。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备案;
(四)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宣传教育;
(五)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能。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由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依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状况进行确定。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运行审批制度;
(二)日志管理制度;
(三)安全审计制度;
(四)灾难恢复计划;
(五)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
(六)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
(七)账户、密码的管理制度;
(八)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须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生产、开发、经销、使用等环节,应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的不得投入使用。计算机机房安全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二条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与国际联网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须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备案。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定期对国际互联网络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人单位、使用单位和用户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如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制作、传播、销售、运输、携带、邮寄含有政治内容及*秽内容等有害数据的信息媒体的活动。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
(二)刊登、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媒体;
(三)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
(四)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等活动。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染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或设施造成损失的;
(二)发现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未配备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
(四)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数据的更改应当经哪个部门的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以下简称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保证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第四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安全功能检测和认定。第五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申请与批准第六条 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以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出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申请。第七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批准其承担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下达的检测任务;
(二)按照标准格式填写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
(三)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接受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督及查阅检测机构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测试记录;
(五)保守检测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
(六)不得从事与检测产品有关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第九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十条 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两年后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任务。第三章 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第十一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
对在国内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其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对境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送交检测。
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第十二条 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样品;
(四)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五)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六)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第十五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三)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第十六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安全专用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标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领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第十八条 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第十九条 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一、解析: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二、相关规定:
计算机管理操作程序要求,及数据更改的规定。对实际业务操作中发生的录入错误或其他需要更改数据的,只能采用“冲红”的方式进行调整,不得采用删除、覆盖的方式更改数据。
对盘点结果的“盘盈”、“盘亏”账目进行数据调整前,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质量风险,并对拟调整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监督执行。
质量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要求以及检查要点:
一、企业要求:
1、有计算机操作规程。
2、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操作权限、数据记录等应符合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覆盖企业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所有质量过程。
3、应通过授权、设定密码使各部门或岗位操作人员获得对应的计算机操作权限。
4、各部门或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开展相关质量活动,进行数据的录入、复核或更改。
5、数据信息出现错误或需要改动时,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留有更改记录。
6、计算机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安全和可追溯。
7、计算机数据应按日备份,按GSP规范(2013年)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要求安全保存,不得丢失。
二、检查要点:
1、各部门或岗位操作人员系统登记,请相关人员按规定权限现场操作。
2、电子数据是否留档备存;查阅相关内容是否根据权限设置内容。
3、访谈质量管理部门如何管理电子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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