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犯罪主要有哪些类型

2.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算是犯罪吗?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受到

4.删除交警电脑数据犯法吗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6.什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计算机犯罪主要有哪些类型

破坏电脑信息系统罪-故意破坏电脑系统犯法吗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分为三大类:(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这些攻击包括非法访问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坏这些信息等;(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蠕虫、传播和逻辑等;(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如使用计算机系统盗窃他人信息,或者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秽物品等。相关罪名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算是犯罪吗?

非法侵入别人的计算机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受到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受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计算机(Computer Virus)指编制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正常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计算机具有传染性、隐蔽性、感染性、潜伏性、可激发性、表现性或破坏性。计算机的生命周期:开发期→传染期→潜伏期→发作期→发现期→消化期→消亡期。

计算机是人为制造的,有破坏性,又有传染性和潜伏性的,对计算机信息或系统起破坏作用的程序。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隐蔽在其他可执行的程序之中。

计算机中后,轻则影响机器运行速度,重则死机系统破坏;因此,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通常情况下,我们称这种具有破坏作用的程序为计算机。

计算机被公认为数据安全的头号大敌,从1987年电脑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重视,我国也于1989年首次发现电脑。目前,新型正向更具破坏性、更加隐秘、感染率更高、传播速度更快等方向发展。

删除交警电脑数据犯法吗

犯法,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一)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至于犯罪行为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身份,对本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犯本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较高的电脑水平和网络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能熟练利用。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但希望获取这些数据的犯罪意图。这方面要注意两问题:首先,犯罪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第285条第2款中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这是在客观上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属性描述,也说明了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方式和实行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但是,这并未要求犯罪行为人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行为方式和实行行为违反的相关国家规定,而只要犯罪行为人知道本人无权进入某些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无权获取一些有关数据,从而就能确定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其次,主观罪过方面为直接犯罪故意。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被认为“获取”,“获取”在本罪的意义是指犯罪行为主体基于的占有或拥有欲望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实施此类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取得对象的强烈意愿,因此,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行为对象有占有、希望得到的意愿,从而就可确定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属于直接犯罪故意。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这里的数据,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上述的数据不被非法获取,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表现。作为对刑法典第285条的补充,本罪扩大了受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罪的危害行为是非法获取前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数据的行为,这里的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权利人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授权而取得他人的数据的行为。 (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涵盖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行业,还包括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该款条文概括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途径: 1、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在这里不指国家的全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我国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2、行为人取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方式。“侵入”是指行为人用破解密码、**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常见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数据。第一,获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有权力获得这些数据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犯了相关国家规定。第二,“获取”指占有或拥有特定数据,表现为把数据复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和私人电子邮箱中。“获取”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秘密的,即数据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传输信息系统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但公开的行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无法阻拦。第三,犯罪行为人只通过复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数据,无用植入、埋伏数据、直接删除、随意修改等行为方式对数据进行破坏活动。 4、行为对象为刑法第285条1款规定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输的数据。第一,犯罪行为人针对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为非国有单位、组织、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可为国家机构和国有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是指存放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可包括、文字、影音资料、专有的程序或者软件等,它们的状态或是处于存储状态下,或是正被有关人员编辑,或正被传输,传输行为方式则为通过网络发送到其他终端和通过一些专门工具发送到移动存储设备上。 5、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成本罪,须具有情节严重。但什么是情节严重,这需要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大量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即为获取数据数量多、对比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犯罪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犯罪行为人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很重要意义、犯罪行为人取得了较大利益等等。

什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孙然9岁就跟着当计算机教授的爸爸学习电脑,10岁就能上网游戏,很快成了远近闻名的电脑专家了。一天,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冒充合法用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方的客户名单、密码、金额全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为了显示本领,他对计算机程序增加了一些功能,不料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瘫痪状态。经侦查,孙然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奉劝中学生朋友切勿逞能当“黑客”。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法律规定,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法律规定,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