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完善知识结构体系 培养策划实践能力

2.原型法的基本思想及优缺点有哪些

3.中国刑法的体系?

如何完善知识结构体系 培养策划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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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结构教学主要是教师整合教材,构建知识结构,通过课堂教学内化为学生的认知结构。但是仅仅由教师整合教材内容,构建知识结构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的思维,使学生深刻理解、牢固掌握是不够的。布鲁纳认为,学生在掌握学科的基本结构的同时,还要掌握学习该学科的基本方法。 “认识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产品”。强调主动的学习,认为学习乃是通过主动发现而形成认识结构的过程。他的“发现”概念主要指的是一个人的自行寻找或个人作出选择的探索活动。因此教师还应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学生自行寻找,发现知识结构。学生“发现”知识结构的过程也是启迪思维,培养思维能力的过程。下面我就谈谈如何培养学生整理、归纳知识结构的能力,不足之处敬请同仁指正。一 所谓知识结构就是学科知体系中各种要素的构成形式及其内在联系它首先要取决于客观存的历史实体,还取决于人的主观认识(含知识和能力相结合) 。学生由于受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限制,在发掘知识结构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因此需要教师的着力指导和培养,提高学生构建知识结构的能力。1、授之以法第一、明确要求:教育心理学认为:知识结构体系是“某一认识领域的概念和观点依一定原则和结构方式排列,揭示某一领域对象和现象运动过程的本质和规律,便是关于某一领域的知识体系。”在指导学生构建历史知识结构的程中要以中学历史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为指导,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主线,以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为依据。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学生整理知识结构提出明确的要求。理清线索,线索要简明扼要,详略得当,能清晰地展示历史发展的轨迹。更好基础知识,线索好比树干,每个枝节上都缀满了知识点,要把历史史实、概念科学合理地与线索组合起来,构成有筋骨有血肉的知识体系。概括特征,历史科《考试说明》中一项重要的能力要求,就是“再认,再现历史的阶段特征,基本线索和发展过程”。因此对历史现象,历史阶段要概括其特征,归纳过程中应力求全而准确,并加以简要说明。提炼观点,整理过程中要注意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现象归纳和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形成科学的历史观,提高理论分析水平。 第二、教授方法:教师要通过课堂教学中的示范和课后的耐心指导,传授给学生整理知识结构的思维方法和表现形式。 首先,要使学生掌握定规定式的结构。某些历史内容的构成有它本身的定规定式,即知识结构要素。例如战役的知识结构概括起来有:原因(目的) 务必使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结构”。课本章节目的结构是历史学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学生“务必理解”的结构,具有既广泛而又强有力的适用性。因此,指导学生整理章节知识结构的意义非常大。章节结构的整理,可以依据课本章节目三级标题来体现和完成。如《太平天国运动》按照章、节、目三级标题体现它的结构,可分为兴起、发展、保卫和失败四部分。也可以调整章节目内容重新优化组合,如《大革命的兴起和失败》一章,就可分为“起点”、“发展”、 “高潮”和“失败”四大层次,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总之,在不同的学习阶段,教师要有目的、有意识地把章节、单元、专题知识结构构成的基本方法教会学生。在此基础上,调动学生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整理知识结构,组织许许多多的大小知识块,最终构成立体的知识结构体系。再次,要使学生掌握知识结构的表达形成。如纲目式、图示式、表格式、问题式等。2、课堂完善: 学生归纳整理的知识结构需要补充和完善。这个环节只有在课堂教学中完成。为了提高课堂教学中完成这一环节的效益教师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充分准备:为了能在课堂教学中,科学准确地层示历史知识结构,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教师课前必须要做在量的准备工作,深入钻研教材,优化组合,构建和选择最佳的知识结构,突出主线,把握重点、难点。(2)构建结构:通过课前检查或课堂提问了解学生整理知识结构的情况,发现问题之所在,便于教师在讲课时通过启发诱导, 使学生自觉地把自建的知识结构主动与老师整理的知识结构参照起来,取舍和选择,达到互补、完善的目的、构建起最佳最牢固的知识结构体系。 (3)深化难点:学生整理知识结构时,往往会出现线索不清, 知识点遗漏,重点、难点理解不透彻,挖掘不出隐性知识和历史现象内在的联系等问题。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纵横联系,深入分析,完善和充实知识结构;要讲深讲透,揭示历史发展规律;要抽象概括,上升到理论观点的高度,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使学生构建的知识结构不仅具有历史感、整体感而且具有一定的力度和深度。(4)当堂巩固:课堂上,教师在精讲的前提下要留有一定时间,让学当堂消化巩固。也可以精选练习题,知识结构中的目标要求在试题中反映出来,通过练习巩固所学内容。3、检查督促,加强练和评 培养和提高学生归纳整理知识结构的能力,要经过长期的训练。因此,平时教师多加强对学生的检查督促,使学生养成整理知识结构的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指导。 “练”是为了巩固知识结构,知识结构又是能力的载体。因此“练”要精,要准,有针对性。 “练”的方法要活。“练”后及时评讲,使学生在评讲中受动启发,提高认识 水平,巩固对知识结构的掌握。二 指导学生整理知识结构,构成知识体系, 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科能力。因此在实际运作中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1、要从头抓起,持之以恒。学生整理知识结构的能力, 需要较长时间的训练和培养。学生历史基础知识越是系统全面,理解越是灵活多变,方法越是熟练,所能掌握和组合的知识结构就越多越巧, “自由出入”就更加快捷。因此培养学生发掘知识结构的能力要从起始年级抓起,从基本抓起,让学生逐步掌握构建章节、单元、专题知识结构的方法,最终形成完整的知识网络体系。在高中三年,要始终坚持督促学生课前动手整理,课上完善,课后温习提高,持之以恒,才能真正使学生整理归纳知识结构的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学生整理的过程就是思维“编码”的过程,学生的思维能力同时也得到锻炼和培养。2、要制定计划优选内容。学生学习任务繁重,时间紧,加之学生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要想在实际运作中真正取得明显的效果,教师要制定计划,优选内容。所谓计划就是要确定阶段目标,确定任务等。所谓优选内容就是平时布置给学生的任务要有所侧重和选择,在把握教材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难点。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前提下能受学生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整理知识结构,组织许许多多的大小知识块,最终构成立体的知识结构体系。再次,要使学生掌握知识结构的表达形成。如纲目式、图示式、表格式、问题式等。3、要采用灵活多样化的指导方式。 培养学生整理知识结构的能力离不开老师的指导,教师除了课堂上的示范表演及课后的辅导外,教师还可以通过比赛、讨论等活动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使学生发掘知识结构的能力不断提高。 总之,指导学生归纳整理知识结构的过程应当是知识、方法、能力 协调发展的过程。知识是能力的基石,方法是能力的阶梯,而能力又是 开拓知识尝试和改进方法的根本。因此,在指导学生整理知识结构的过 程中要注意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力求达到知识、方法和能力的同步发展。

原型法的基本思想及优缺点有哪些

原型法的基本思想是系统开发人员在初步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迅速而廉价地开发出一个原型系统,然后通过用户的使用,根据用户的意见进行修改,用户使用后再对系统提出新的需求。这样不断反复修改,使原型逐步完善,直到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为止。

优点:增进用户与开发人员之间的沟通;用户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系统更加贴近实际;开发周期短,费用相对少;易学易用,减少用户的培训时间。

缺点:不适合大规模系统的开发;开发过程管理要求高,整个开发过程要经过“修改—评价—再修改”的多次反复;原型的开发者在修改过程中,容易偏离原型的目的,使用者在看到原型的功能逐步完备之后,以为原型可以联机使用了,损害了系统质量,增加了维护代价。

扩展资料

原型法的开发过程

1、确定基本需求:分析用户的基本需求,建立系统基本结构;

2、构造原型:初步建立一个能与用户交流的系统;

3、运行评价:用户运行原型系统,对使用方式、效果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

4、设计修改:根据用户要求修改设计原型,然后返回第三步,把修改后的系统再提交用户运行。

原型法的应用范围

适合于处理过程明确、简单系统;涉及面窄的小型系统。不适合于大型、复杂系统,难以模拟;存在大量运算、逻辑性强的处理系统;管理基础工作不完善、处理过程不规范的系统;大量批处理系统。

百度百科--原型法

百度百科--原型法基本思想

中国刑法的体系?

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表明,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本系,又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

建国初期,我国还没有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不得不从学习苏联开始。五千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我国自己的刑法学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所建立的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实践的特点,但从总的方面看,无论是基本内容还是体系结构,都非常明显地打着苏联刑法理论体系的烙印,即一方面坚持了的基本观点,反映了社会主义刑法的本质;但另一方面又把犯罪构成提到不适当的高度,并似此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的体系。后一种做法存在许多缺陷。因为,研究犯罪构成本来是为了解决构成犯罪的标准问题,但是犯罪构成本身并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即使一个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就此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要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借助对危害程度和罪过程度的判断以及对应否受刑罚处罚的认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的行为。相反,一个行为不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确定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犯罪的预备等。并且,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体系,无法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过程度与刑罚轻重的关系,不能指导刑罚的适用。因此,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许多同志都提出了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带来了光辉灿烂的春天,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积极探索我们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并且在许多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说我们已经建立了系统地反映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包括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法学教材《刑法学》在内,我们的刑法理论体系还是以苏联40—50年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在一些基本原理上没有突破苏联刑法理论的框框。然而,值得庆幸的是,李光灿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刑法论》)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其主要表现是:

1.充分反映了我国刑法在体系上的独创性。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刑事法制建设经验教训,批判地借鉴我国古代和外国的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孕育而诞生的,在体系上具有独创性。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根据,这是其他国家的刑法所没有的。我国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的一些情况,还明确规定了“缓”制度和减刑制度。这些在刑罚体系上都是独树一帜的。在刑法分则体系上,我国刑法根据公民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对犯罪进行分类,也具有独到之处。我国刑法体系上的这些创新,在《刑法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在许多问题上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系统深刻的发挥。例如,在“犯罪”一章中用二万多字展开论述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刑罚”一章中,对“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缓”制度存废的争论、现行刑法关于“缓”的规定等作了详尽的论述。

2.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刑法论》在自己所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注意总结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研究社会现实中各种犯罪的特点及其活动规律,探讨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

《刑法论》在论述犯罪的本质和社会根源时,除了概括论述剥削阶级社会犯罪的本质和根源外,着重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和条件,从罪犯本身的特点、犯罪分子的社会联系到犯罪现象生存和持续的时间性等方面,深入研究了当前犯罪规律的特殊性,论证了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概述中,《刑法论》除了论述该类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外,还着重论证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研究了该类犯罪的规律及其在当前形势下的特点,指出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研究故意罪时,《刑法论》除了论述故意罪的概念、特征和处罚之外,还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分析研究,论述了罪的历史根源,分别介绍了“”以前、“”期间以及当前故意罪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这三个不同时期故意罪的类别、原因和特点,提出了对故意案件定罪量刑应当注意的问题。

所有这些,都使刑法理论研究紧密地与我国刑法实践相结合,使它的研究成果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够直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3.放弃了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体系的传统。《刑法论》虽然也坚持了犯罪构成理论但并没有把它提到不适当的程度,没有以此为中心建立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其最明显的突破表现在犯罪论的体系和分则各章的论述之中。

1952年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苏维埃刑法总则》[1]中的“犯罪论”体系是:第一章,犯罪的概念;第二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客体;第四章,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第五章,犯罪主体;第六章,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第七章,免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第八章,故意罪的发展阶段;第九章,共同犯罪。

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中的“犯罪论”[2]体系是:第六章,犯罪概念,第七章,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第八章,犯罪构成,第九章,犯罪客体;第十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十一章,犯罪主体;第十二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三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十四章,故意犯罪的阶段;第十五章,共同犯罪。[3]

而《刑法论》第二章所建立的“犯罪论”体系是:第一节,犯罪的阶级性质和根源;第二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三节,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刑事责任年龄;第五节,故意犯罪;第六节,过失犯罪;第七节,刑法中一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八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九节,共同犯罪。

从上述比较清楚地看出,《刑法论》与《苏维埃刑法总则》在“犯罪论”体系上几乎一致,与《刑法论》与《苏维埃刑法总则》在“犯罪论”体系上则完全不同。那么,这种不同有何优点呢?

我们认为,《刑法论》把犯罪构成置于犯罪概念之中,有助于用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木质特征统辖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不再使人感到犯罪构成可以独立于犯罪木质特征之外而存在。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作为犯罪的两大类型重点进行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客观方面的不同特点和各自的发展规律,从而克服过去把它们放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所造成的人为局限,使刑法理论研究更能符合犯罪的客观实在。把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各种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放在一起专门进行研究,能够在区分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给人以系统的认识,从而避免了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所造成的零碎现象。此外,《刑法论》在分则部分对各类犯罪的研究中,也不是以犯罪构成为中心,而是把经典作家对有关问题的论述与我国关于该类犯罪的立法,把该类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历史演变结合起来论述,从而使读者能够深刻把握各类犯罪的本质,获得对各该类犯罪的木质和构成要件的一致认识。

《刑法论》在体系上的这些创新,使我们感到,这是一部我国自己的刑法学。当然,《开J法论》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方面,还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在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方面,还有探讨的余地,在许多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它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的。

在《刑法论》的启迪下,我们对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产生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借此机会,我们不揣冒昧地把它奉献给读者,祈望得到刑法学界同仁们的指教。

我们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是指充分反映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刑法意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刑法的基本要求的理论体系,它应当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把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与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相结合、把刑法的基本原理同中华民族新的刑法意识相融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除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为指导,保持我国刑法理论的社会主义方向之外,还应当着眼于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反映我国刑法制定、施行的时代特点,为实现刑法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左”的指导方针,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之的。它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下,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这些环境。我国安定团结的面的日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加强和健全,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涉及我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