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反间谍系统怎么停止,电脑系统怎么反垄断
1.比尔盖茨在微软遭到反垄断案以后是怎么做的?
2.跨国公司的反垄断法规制
3.关于1998年微软的重大反垄断案件
4.电脑怎么恢复出厂设置?
5.反垄断政策的反垄断政策国际化
6.以前听说微软公司被历史因为垄断的原因被分拆过,是不是真的
secure boot control的意思是安全引导控制。
secure boot在计算机中是uefi设置中的一个子规则,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个 参数设置选项,它的作用体现在主板上只能加载经过认证过的操作系统或者硬件驱动程序,从而防止恶意软件侵入。
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微软为了防止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改装linux。微软设计Secure Boot的原本用意是出于对系统安全的保护,但却成了PC厂商保护市场垄断、阻碍竞争的一种手段。
扩展资料
secure root的利与弊
uefi中规定主板出厂的时候可以内置一些可靠的公钥, 其本意是让通过认证的操作系统和
软件程序可以执行操作。
而事实上,微软所内置的secure roo则主要体现在垄断性,微软要求,所有预装Windows 8的OEM厂商必须内置Windows公钥,前提是必须打开Secure Boot。
但为了避免受到反垄断起诉,微软明确规定,所有PC主板必须带有关闭Secure Boot的
选项,这是我们在主板上看到这个选项的根本原因。
而secure root则直接与Linux或其它操作系统进行对峙的状态,所以很多用户安装不了Linux系统都与这个secure root有着直接关系。微软为了避免被反垄断起诉,从而将这些关键性的东西给予外包公司进行操作。
比尔盖茨在微软遭到反垄断案以后是怎么做的?
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情况会变得更好,因为中国势必会努力发展国产系统。一、为什么国内制度无法成型?很多年前就有很多技术专家呼吁发展国产系统。经过这么多年的尝试,工艺系统还是没能成气候。为什么呢?最大的原因是微软、苹果等系统发展的非常好,尤其是他们强大的生态系统,各种软件都有。UOS本质上是Linux,与windows软件不兼容。
Photoshop,AutoCAD,MS Office,QQ都不能用。Windows软件在某些方面可以运行(比如wine),但是效果不好,可能有bug,可能没有最新版本。有软件替代,Photoshop可以换成gimp,Autocad可以换成中望cad,ms office可以换成wps。而且这些都是免费的,不需要破解和使用盗版。看起来很美,但实际上,他们并不完全兼容。如果有人发给你一个docx,用wps打开的话格式可能会不一样。这使得开发过程系统更加困难。用的人太少了。没有经验,就无法收集系统的缺陷,进而改进和提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比如windows系统,众所周知,微软有很多后台程序。除了在开放端主动收集用户信息,还通过各种后台程序窃取用户使用习惯信息,从而不断调整系统结构。
如果有一天,全中国的电脑都用不上寡妇系统,那么凭借国内巨大的市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影响到国内大型系统的应用生态环境。这是一个双向提升的过程。庞大的流程系统应用生态环境推动系统不断优化自身,同时系统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也让软件生态更加丰富多彩。支持linux的国产软件还是很多的,比如网易云音乐,搜狗输入法。有的是禁用版本,与原版相差甚远,比如qq、百度网盘、腾讯视频。跟英特尔和amd没关系。一些硬件可能需要手动安装驱动程序。linux下的另一个问题是双显卡。比如大部分笔记本都是英特尔酷睿显示器+nvidia独立显示器。在windows下非常方便,系统可以自动切换显卡。linux下的双显卡方案不如windows下的。
目前linux最适合写程序。没有强烈的专业需求也可以用Linux,还有微信,QQ等。可以凑合着用酒。如果非要用Adobe Photoshop,linux没有的东西,那就不要用linux。虽然linux下有很多开源的免费软件,可以满足大部分要求,但是万一有人给你一个photoshop编辑的psd,在linux下打开可能会导致格式混乱。
跨国公司的反垄断法规制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在认定微软法律责任的长达四年的审理程序中,盖茨曾经接受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的传讯,却从未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对现有的视窗操作系统进行“瘦身”,从而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此前,盖茨一直坚持认为,这么做是不可行 的,会使微软失去在操作系统上的领先地位。英国《金融时报》认为,盖茨态度的转变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要问谁是近来进进出出华盛顿联邦法院11号房间最聪明的家伙?毫无疑问,比尔·盖茨。他的“补救”证词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反垄断案中一直显得精确而见多识广。在本案中,9个州一直建议实施一套比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的协议更有效,或者说更“残酷”的补救方案。美国司法部的方案已经够让人头痛了,新的补救提案要求微软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删除浏览器等附加软件,以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这样可以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余地。可这只会把微软逼到绝路,赶出生意场。微软表示必须对所有修改过的系统进行测试,确保它们与既定标准严格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微软要测试成百上千个版本的视窗系统。联邦法庭上出庭作证的又都是清一色的小人物。他们可以在市场上评说微软的功过,但却不知道怎样进行反垄断补救。经济学家、法律学者可以在补救案上发表意见,却对软件制作束手无策。 -征服美国政府 据最新一期的《财富》杂志披露,微软征服美国政府的主要武器有两个:金钱和游说。 微软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亲密关系是有历史渊源的。在2000年总统大选里,微软为联邦候选人和政党捐资460万美元,几乎多于所有的其它美国公司,仅略逊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比它的最强竞争对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高出两倍。2001年,微软赞助3600万现金和价值1.79亿美元的软件投入,使微软和政客们的关系搞得异常融洽。 早在90年代中期,微软出了名的大说客杰克,每天拎着笔记本电脑和手提电话,驾着切诺基吉普车,穿过拥塞的交通,往来于微软位于郊区的办公楼和国会山,展开艰苦卓越的游说工作,从此,微软就开始游刃于华府上层。尽管1998年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垄断商业行为导致微软与政府之间的鱼水关系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微软的游说能量仍然是让人大跌眼镜。当与华盛顿政府产生分歧,大多数美国公司无非采取以下三个步骤:一、反击,二、阻碍议案的执行,三、促使立法者制定符合他们利益的议案。微软更是棋高一招。微软能够令华府高官为其推磨,让政府方面在关乎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沉默。为了达此目的,微软可谓不遗余力。在1998年底和1999年初走错几步棋之后(试图剥夺司法部的反垄断基金等),微软迅速地重新找到了立足点。在华盛顿,微软公司负责政府关系事务的职员有15人之多,是其它公司的三倍,在其它主要的州甚至多于20人。微软的说客中,甚至包括共和党前主席哈雷巴贝尔和克林顿政府律师杰克昆因。 如此肆无忌惮的游说自然会招致人们的不满。计算机和工业通信协会(由微软的对头Sun、甲骨文和时代华纳公司共同资助建立)主席埃德·布莱克指出,微软游说的目的是“企图破坏法律的实施(即反垄断案的调查和审判),可以被认为是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微软公司否认公司游说阻碍了执法官员进行反垄断案的调查。 政治捐款和其它传统的游说方式只是微软常用武器的一部分。还有很多你可能想都想不到。例如,微软借网站在全球大拉支持票;在1998年成立的网络世界创新自由组织(FIN)声称支持比尔·盖茨的来信装满了5个大箱子;微软还在公司网站上增加链接,在每天接到的几千封发给比尔·盖茨的电子邮件中挑出中听的来,还在Comdex计算机展上大力推广FIN。今天,有25万多人次已经签名表示愿意支持微软。仅2001年最后两个月,就有几百封经过FIN筛选的电子邮件发给了30位立法者,表示希望立法者给微软更大的贸易权利,增加微软的海外销售量。微软还定期给国会山的官员普及计算机、网络、宽带等知识,使那里的立法者们越来越觉得微软有着一副善良、可亲的脸孔。 -法庭上微软气势夺人 在旷日持久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直至上周,9个上诉州的律师才第一次得到机会,在法庭上当面“会审”比尔·盖茨这位软件巨人和世界首富。四年前,在最初的审讯中,比尔·盖茨没有出庭,他只是提交了一本录影带。在录影带中,他懒散地坐在椅子上,时而用近乎耳语的声音做出供词,时而大发雷霆。 这一次,9个州聘请的律师斯蒂芬·昆尼用了三天的时间向比尔·盖茨发问。尽管看起来昆尼懂得许多技术细节,但很明显,在冷静而克制的比尔·盖茨面前,他只能试图地表现得稍好一些。 昆尼在法庭上和缓的质询证人方式让傲慢的盖茨比较能够接受。而且,9个州所提出的不完善的补救方案以及比尔·盖茨在法庭上的得体表现,都使昆尼看起来没有能够充分施展手脚。本来,很多证据已经很好地说明微软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实施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案。但这次的出庭作证,比尔·盖茨用长达155页的证言对9个州的提案进行抨击,使法庭相信那些提案是恶意、模棱两可的,而且全然未把消费者、个人电脑市场或美国经济的未来放在心上。在法庭上,微软企图把起诉书描述成竞争对手们(主要是SUN和时代华纳)的心愿。盖茨说这些提议其实正是他的竞争对手们梦寐以求的夙愿。 盖茨表示,9个州提出的补救提案在他看来对微软是毁灭性的,会终止公司已经进行十几年的研发工作,会造成大量雇员失业,以及使微软撤出最具价值的视窗软件开发工作。 昆尼律师试图证明盖茨的担心近乎偏执。在这一点上,昆尼为将来的庭审赢得了重要的一分。他迫使盖茨在证言中删掉一个词——“按照推测”。这表明微软承认,网景公司的浏览器和Java程序语言曾经给微软构成极大的威胁。一个词的改动本来并不很重要,但这给盖茨后来提供证词的可信度留下了阴影。 不过,比尔·盖茨在法庭上整体表现得沉着而且善意,与上一次在录影带中的举止判若两人。他对每一个起诉者的批评听上去也理由充分。那么,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法官本人了。女法官库雷科特琳的立场一直是捉摸不定的。但是,在盖茨的作证过程中,她给了原告方一个接着一个的打击。她规定某些电子邮件不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并多次同意盖茨律师反对昆尼质询的请求。盖茨在法庭上开的玩笑有时还会把她逗得哈哈大笑。她还同意盖茨律师的发言时间可以超时,那样盖茨就可以不必为了第四天的作证而不得不留在华盛顿了。最明显的是,库雷科特琳甚至粗鲁地打断昆尼的一个提问。她说:“这不是陪审团审讯,我明白就行了,继续下一个问题吧。” 种种迹象显示,听证会对9个上诉州来讲都不是好兆头,它们的胜算不大,因为库雷科特琳是唯一的关键人物。听证会预计将在5月份结束
关于1998年微软的重大反垄断案件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以维护市经济的竞争秩序为其主要目标,其实现手段------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戚息相关。新形势下,反垄断法规制的内 容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戚息相关。新形势下,反垄断法规制的概念、价值目标、对象及方法都重新界定。此外,鉴于规制方法与规制价值目标和规制对象的密切关系,本文将对它们进行综合评述,以理清反垄断法规制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目的和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的涵义、价值目标、规制方法评述
一、反垄断法的目标
反垄断法以规制体系为中介,通过对市场经济中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来维系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的信心和恒心。法律追求的目标是通过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公正和合理来体现。反垄断法以本身违法性和合理性为原则对特定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做出调整和规范。其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控制经济行为,反垄断法所充当的是维护和保护市场机制的角色。
各国立法确立的反垄断法①的目标有所不同。其主要目标是各国立法的应有之义。第一,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做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发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条、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第1条等等,却将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第一要义。第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②消费者是经济生活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法主体利益值得保护的终极保护对象。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实际上是以此为中介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中,有明文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也有实质上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没有明文规定的。前者有的国家和地区有: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条(“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1条(“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作为反垄断法发源的美国,其反垄断法规立的目标没有明文规定,学说上说法不一。③
学说上对反垄断法目标的理解和阐述亦有差异。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教授将《禁止垄断法》的目的规定分为三个阶段:《禁止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自由企业制、经济民主以及消费者利益、国民经济利益。④也有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宗旨为: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⑤还有学者以保障企业自由,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差别待遇制,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为反垄断法的作用。⑥反垄断潮竞争政策法之一其诞生就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据此,反垄断法制目标确立就应该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第一要义,同时辅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培育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和结构创新。这种分法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维护竞争秩序始终是核心目标不可动摇,在这一核心支配下稍微强调某几个比较突出的规制目标。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本人以为法学的研究应该倡导这样一种理念-----强调概括地理解反对详尽的阐述。任何一个概念的外延的广度和宽度都是潜在的,它涵盖了所有具备内涵要件的外延,这种划分是明确的也是严密的;相反,任何一种将概念外延一一列举的做法都是不完善的,它必须会遗漏部分已有的或潜在的外延。这正印证了一句老话:“百密必有一疏”。
二、反垄断法规制与价值目标
规制的概念和理论早不是产生在法学领域,是西方经济学中自由主义经济时期发展到国家规制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情形下诞生的。市场经济有共本身的弱点,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如果任由其自由发展,必将陷入市场机制失灵,经济停滞不前的“泥潭”。为了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有限度的干涉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共有之义。作为市场规制法一部分的反垄断法,其规制的涵义和价值目标有别于经济学中的概念和目的。
(一)规制的概念-----兼论反垄断法规制的概念。
如前所述,规制最早是在经济学中产生的。规制是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手段,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
首先简单的回顾一下“规制”(Regulation)在经济学领域的产生和发展。规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救济作为市场经济内在矛盾衍生的“市场失灵”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不仅要有市场经济,还要求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产和了“市场失灵”的时期才有市场规制的产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还未发展到极至程度,作为竞争的异化物垄断尚未形成而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还不突出,经济运行得于进行的内部环境的维持主要是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后,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问题已不 能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而恢复运行。在经济停滞不前的现实面前,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弊端显露无余。垄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隔了竞争的有效运行,。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特别是构成对竞争机制总体安全的根基直接冲击,阻碍甚至背反、异化的浓度垄断现象的日益强势,各有关市场经济国家逐步采取行动,制定市场规制方面的相关立法,这样,市场规制问题才突显出来。市场规制理论也逐步得到发展。
随着市场规制问题的出现,对规制概念的界定成为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研究课题。经济学领域的定义比较成熟。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对自然垄断企业规制的研究对规制经济学产生深远的影响。斯蒂格勒对规制的定义传播最广:“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生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⑦法学领域对规制的研究离不开经济学研究的已有成果,并且随着市场规制理论的产生发展而不断深入,但是两者并不同步。提到法学领域的研究,不得不提到史普博教授对规制的定义。他认为“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⑧这是一个具有很强法学色彩的强济学定义。这一定义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研究过渡的趋势。此后有很多法学家以此定义为模型对法学领域的规制作出了新的内涵界定。
法学界, 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⑨这是金泽良雄先生的理解,他认为在经济法领域的规制,应当广义地理解“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这两个方面。传统思维方式中,人们往往将“规制”狭义的限制或禁止.⑩这种理解不符合辨证的思维方式,同时实践中也得不到支持。近年来有些发达国家采取放松规制或放管制的经济政策的实践说明,放松管理也同样应该是“规制”的题中之义。据此,有学者将市场规制定义为“国家运用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和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者消极制约、禁制。○11
本文研究是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应该给反垄断法规制下个定义。根据以上对规制的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制可以这样定义:国家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相关竞争行为所进行的积极引导,促进或者消极制约、禁制。这个定义有三个特征:第一、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是国家,这里的“国家”包括其代表者、权力行使者甚至是授权行使反垄断法规制的机关或组织。第二、反垄断法规制的特定对象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这也是反垄断法具有竞争政策法之属性所决定的。第三、反垄断法规制具有消极的管制和积极的放松管制两个方面。这也是规制本身辨证的拥有的两个方面。
(二)反垄断法规则的价值目标-----兼论价值目标的概念。
价值是法学领域常提及的一个法学范畴。法的价值指的是一种法的意义和效用以及人们对这种效用的评价。这与经济学中的“效用”的提法有些相近。法的价值有许多,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等,此外说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目标”。两者是不是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价值与价值目标○12的提法不同,其范畴也不一样。在反垄断法领域价值是针对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种提法,是法律和人的种关系;价值目标在具有价值的应有之义之后的强调的是一种目的,目标的提出自然是针对已有的行为需要作出或者已经作出而言的,因此价值目标体现的是一种需要作出的行为与行为做出之后对主体的效用的一种关系。更形象的说,价值是静止的概念而价值目标是运动的概念。同时,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价值是价值目标的应有之义。价值目标的内涵包涵了价值的所有内涵,并在此基础进一细化。其次,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价值。价值的实现是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
对于法的价值的定义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法的价值的轻重位阶的见解也不一。严存生教授的定义是;所谓法的价值,是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和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13张文显教授是定义是: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4张文显教授主张,法律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在法律的请多价值中,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价值有轻重之分。甚至在同一法律部门,法律的价值孰重孰轻说法也不一。此处探讨的是“价值目标”的范畴,就不一一列举了。
依前所述,价值目标与价值是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主要的区别是关系的双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与“人”的关系;后者指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价值的定义前已论及,价值目标的定义可以这样来界定:所谓价值的目标是指法律的存在某种意义、作用和效用,主体通过法律的行为机制去实现这种预期的效用和作用。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就是在反垄断法价值的系统中,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手段期望达到的效用和作用。据此,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离不开对反垄断法价值的探究。反垄断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15其中有人主张秩序价值应当居首位。○16也有学者认为效益价值才是主导价值。○17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价值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反垄断法是随着国家对经济进行公权力干预而生的,这就决定了价值必然含有公益目的性;同时反垄断诞生的前提是“市场失灵”,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无放竞争或者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等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为而产生的,由此分析,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应是反垄为法的主要价值。坚持这种观点的有曹士兵先生,曹先生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应概括为:有效竞争和其他价值(主要是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等)。○18曹先生认为竞争的反垄断法的特有价值竞争的必然内容是有效竞争,其他价值是对有效竞争的例外,本人赞成这种观点。既然反垄断法是归属于竞争政策法的划分,如何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便是反垄断法应尺之责,必然也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所在。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有效竞争,何为有效竞争?有效竞争的范畴如何?
所谓有效竞争,是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动两者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有利于形成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是相对于完全竞争而言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寻觅,只能是存在于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状态之中。○20有效竞争理论不仅为我们提供一个现实的竞争模式,也是被证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美国30年代受有效竞争理论的影响出现了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从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出发为评述市场状态提出了一套可操作的标准,这就使有效竞争理论不仅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学者对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的分析。○21进一步理清了有效竞争的评判标准。
弄清了反垄断法的价值,让我们管管究竟何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以有效竞争为首要价值决定了反垄断法规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必然是市场经济竞争的有序、公正、自由和效益最大化。其次,作为国家公权力参与协调,规范的行为手段,反垄断法规制也带有社会公益性以及社会福利极大化的价值目标。第三,由全民意志决定而诞生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还担当着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政治平和的历史重任。综上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可以这种表述:所谓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目标是指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手段干预经济生活,以追求达到经济、政治稳定,市场竞争最优化,社会福利不断扩大的理想状态。这里运用“理想状态”一词是因为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稳定因素确实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也不少,为改善这种状况运用市场规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反垄断法的规制手段具有确定的目的性和可实现性,虽然不能确定地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为达到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的目的也决不是凭空所想,最起码在现有的条件下,运用规制手段是最有效也是最具操作性的方法。
三、反垄断法规制方法摘要评述
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与规制对象以及规制的价值取向有关密切的联系。规制对象的确立才有规制方法存在必要性,才能使规制变得有的放矣,而规制的价值取向是方法手段实施的一个基本准绳,因此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就必须牵涉到规制的对象和价值目标问题,价值目标前文已经论及,以下就探讨一下规制对象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探讨。
对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研究始终是解决反垄断法问题遇待解决的前沿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规定,都采取三种模式:1、结构主义模式,2、行为主义模式。3、混合主义模式。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各有干预,主要是各自的倾重点不同,结构主义注重对占优势地位的判断;行为主义则注重对市场主体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通谋等方式,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的判断。结构主义产典型代表是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行为主义则如德国的反垄断立法;混合主义即规制一定的行为,又规制一定的状态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的《谢尔曼法》。当代国家反垄断立法渐渐地由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这也是由结构主认本身的局限性行为主义的优点结合当今市场经济的特点共同决定的。结构主义侧重对占优势地位的判断的特点决定了其规制手段的单一化和固执化。这一特点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多样化不相一致。行为主义从判断是否占优势地位结合主体是否具有产生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结果或可能性综合分析主体的行为出发的思维方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当代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是行为主义规制模式。
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对象,各国立法以及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行为或状态,按其条文的顺序来看,是私人垄断(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前段),不当交易限制(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后段)垄断的状态(第二条第七项,第八条之四),不公正交易方法(第二条第九项)特定国际性协定或合同(第六条)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第八条)、股份持有量(第九条——一条,第一四条),公司干部的兼任(第一三条),公司合并(第一五条),相当于合并公司的一定行为(第一六条),价格的协调性提高(第一八条之二)。○22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以上各行为或状态中、私人垄断和不正当交易限制二者可称为《禁止垄断法》中行为规制的两大支柱。国内学者对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认识也不一致。有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大致是两类区四大项。两类即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者可统一于对竞争的限制基础上;四大项即垄断(含垄断状态、垄断化、垄断力的滥用)限制竞争行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视。○23华东政法学院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以及行政性垄断此五项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24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当以行为主义为模式;这是有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应当分为垄断和限制竞争两大类,具体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以及行政性垄五大项。
(二)规规方法择要评述。
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有许多,其中有些是历来比较令人困惑的,有些是随着新形势而形成的。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竞争协议的认定两方面择要认述。
1、市场优势地位判断的合理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其含有两大要件: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首先判断企业是否享有优势地位,这是规制的前提,也是决定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一环。这们,判断市场优势地位存在与否的方法是否合理、公正就显得格外重要。世界各国立法关于市场优势地位的推定有些采用提供量化的标准的方法。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在1973年修正案中增加了推定企业在何种状态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5英国《公平贸易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种量化规制的方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适用于大多数的企业。但是市场经济中肯定是存在这们一种企业,表面上其占有市场份额已经越界,但其实抟却没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此类企业时就会遇到定性偏离的现象。这是采量化规制的国家不得不遇见的一个难题。相比之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具有显著市场垄断力的国家和地区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美国在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铝公司案中认为90%的市场占有率为具有显著市场垄断力,这个比列与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的60%到64%之间的比例相去甚远,但是其判决都没有显失公平。这就给了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更能体现正义的价值要求。因此反垄断法规制中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不应该以明文规定,应当结合案情给法官一个更大的裁量空间。
2、建议、策划的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卡特尔的形成途径也是多种多样,通过协议,联合组织的决议是最重要的途径而建议、策划等非正式的默契应当如何规制?在打击卡特尔时是否应将其纳入考虑的范围?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所谓提供建议,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它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指示某种东西有益并劝告其接受的一种表示。○26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它给竞争者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若对方作出了回应并以行动示之,那双方很有可能就采取一致的行为。企业问题就会背上“共谋”的罪名。因此建议的行为应当纳入反卡特尔的范围之内。类似的企业间的策划行为也是构成企业横向竞争共谋的有力证据。英国《限制性行为法(1976)》年43条已经明文禁止企业间的策划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它是市场规制法的一小部分却又是市场规制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工作对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反垄断法立法各国不同,德国有《反对限制竞争法》台湾省有《公平交易法》日本《禁止垄断法》
○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
○3、芝加哥经济学家主张反垄断法唯一目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反垄断法有三大目标;即:经济目标,政治上的目标,社会和道德方面的目标。
○4、[日]全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到181页。
○5、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到229页。
○6、曹士兵:梁慧星主编《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到23页。
○7、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第210至215页。
○8、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第45页。
○9、[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10、[日]植革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1、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6页。
○12、价值与目标是许多学科的共有提法,此处仅将两者界定在反垄断法领域进行阐述。
○13、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第28页。
○1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54页。
○15、张文显教授主张法的基本价值应是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反垄断法的价值也有这四种。
○16、刘大洪、廖建求:《论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转载自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411至418页。
○17、顾功耘主编:《反垄断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9页。
○18、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3至32页。
○19、这是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对有效竞争和理解,在它的理论影响下,20世纪5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产业组织学派,也称哈佛学派,共代表人物梅森、贝思谢勒对有效竞争的理解另有主见,梅森认为,有效竞争是指以偏离完全竞争的均衡模式为基本特征,能够维持和促进经济增长科技进步的竞争;贝思的定义是,有效竞争是指能够带来有效市场结构或者市场绩效的竞争;谢勒则在贝恩的基础上更深入、细致地考察了市场行为,市场结构、市场绩效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20、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27页。
○21、王俊豪认为有效竞争具有三个变量: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市场竞争度=(市场集中,进入壁垒)。参见王俊豪等著:《代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至235页。
○22、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5度版,第200至201页。
○2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第6页。
○24、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25、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第237页。
○26、戴奎生、邵建东、陈立虎:《竞争法研究》,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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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遭遇反垄断败诉前后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裁定,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包括向这家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制造商开出的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欧盟的这个处罚决定,是近年来微软第一次在垄断问题上的败诉,也是第一次肯定了微软的垄断行为。
欧盟与微软近十年的反垄断较量
截至今年6月30日的财政年里,微软公司在欧盟国家实现利润100余亿欧元。换言之,这笔罚单只相当于微软两周内在欧盟国家所赚取的利润。尽管罚款远不及微软的捆绑销售利润,对财大气粗的微软也不过是“牛身失毛”,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至少在法律上证明了微软利用其强大的优势,垄断了欧盟市场,做了大量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有关微软垄断软件市场的争端由来已久。微软曾因在国内同样问题上,不断击败对手并与法庭和解,已获得绝对的市场优势。1990年6月,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PC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了调查。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集中调查微软DOS的市场策略。1994年,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的调查。1997年,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称其违反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视窗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1997年,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在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时,安装其他软件商生产的InternetExplorer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集体起诉微软,声称微软非法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持其软件的垄断地位。1999年,微软发布改进版视窗软件,其视窗媒体播放器的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微软的捆绑销售方式使其媒体播放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竞争对手诸如Real 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2000年,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微软被控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
微软在国内大打垄断之仗时,也与欧盟反垄断机构发生了争执。欧盟法院原以为说服微软很容易,但欧盟法院没有意识到,微软利用在国内战胜众多对手之际,继续利用原在美国的战略,在欧洲市场上大施*威,致使欧盟范围内的软件制造商的销售遭遇下滑。欧盟发现了微软的市场行为,不符合欧盟的市场行为准则之后,对其发出了警告,并称将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除非微软采取措施,使欧盟不再忧虑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此举没有奏效。
欧盟起诉微软公司起始于1998年。当时,位于布鲁塞尔的反垄断机构,应太阳系统公司的诉求,开始调查微软在欧洲的所作所为。随之,他们发现微软利用桌面终端的市场统治地位,垄断了整个欧洲服务器市场。欧盟再次向微软发出警告,微软仍然置若罔闻,继续在欧洲销售捆绑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视窗版本。
2003年,微软竟获得美国政府默许,与国内18个州达成和解协议,微软进而敦促法院,不再考虑制裁微软的提议。美国法院的默许,助长了微软的气势。实际上这意味着,加强了微软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也自然为它进军欧洲服务器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
欧盟反垄断的态度要比美国坚决
然而正在此时,微软与欧盟的反垄断争端开始激化。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还在于,微软在市场上滥用其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其态度自始至终都十分强硬。早在2003年1月,欧盟市场竞争委员会委员马里奥。蒙蒂拟举行听证会,就一个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准备对微软采取强硬措施。
持续不断的调查,发现了微软更多操纵市场的行为,如微软的Net Passport涉嫌违反欧盟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欧盟立即要求微软对其修改。可是在一次听证会上,欧盟初审法院与微软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双方激烈对峙,互不相让。曾经代表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过微软的律师迈克尔。豪斯菲尔德,一开场就指责微软对面临的垄断指控不以为然。豪斯菲尔德打开一盘录像带,录像带中微软首席执行官斯蒂夫。巴尔默被问及是否完全理解“垄断”一词时,这位律师说:“巴尔默当时大笑着说,‘我当然知道什么叫垄断,我经常与我的孩子一起玩这种游戏。’从这句话可看出,尽管此前关于微软的反垄断诉讼,欧盟提起过多次,却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微软的管理高层完全没把欧盟的垄断指控当一回事。”
从2004年初,欧盟与微软就反垄断案的争端逐渐升温,欧盟向微软处以巨额罚款。同年6月,微软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处罚决定。微软还请求该法院下令,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暂缓执行欧盟的决定。12月,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决定的请求。
欧洲大多数舆论都认为,微软在欧洲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2006年2月,欧盟就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包括IBM和甲骨文公司在内的众多美国公司,都曾公开数据,但微软却利用其系统优势强压欧洲对手。并且,欧盟的竞争对手继续对微软抱怨称,它并未因欧盟的制裁而改变原有的战略决策,继续拒不提供格式化信息,这导致其本土产品仍然无法与微软视窗版本兼容,这几乎成为微软对付欧盟市场竞争对手的一贯做法。欧盟委员会怎能视而不见?同年7月,欧盟决定对微软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同年10月,微软就欧盟新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2007年3月,欧盟威胁要对微软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微软做出答复。直到9月17日,初审法院对微软要求推翻欧盟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了初审判决。
这个处罚决定势在必然。但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表明,微软之所以不听从欧盟,是因为它有着强大的美国政府作后盾。欧盟对微软等美国企业展开的反垄断调查,甚至引起美国政府的不悦。包括美国英特尔和苹果公司在内的信息技术巨头们,都对欧盟的调查提心吊胆,它们也都面临着欧盟的反垄断调查。今年初,欧盟委员会曾两次将一份问卷调查,发往欧盟的微软竞争对手,搜集是否需要进一步探究外来软件的兼容问题。欧盟没有继续深入调查英特尔的原因是,与微软的反垄断案迟迟没有了结。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安装哪种软件是费神的事,但对多媒体播放器市场来说,这场官司意义重大。欧盟的裁决生效后,将对微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产生深刻的影响。数据表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2002年在西欧的销售额为34亿美元,占该公司全球销售额的30%.随后其销售额逐年上升,这是因为近年来由于视窗能镶嵌其他操作系统,又使其市场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在长达近十年期间内,欧盟的软件公司产品的市场都十分疲弱,价格不断下滑,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价格却反而呈上升趋势。
此后,欧盟法院与微软的口水战愈打愈烈,欧盟的态度也日趋强硬,初审法院向最高法庭递交了上诉请求。从以往的诉讼来看,类似这种复杂的诉讼往往长达一年或更久。即便欧盟已判定微软垄断行为成立,微软也仍然不服,此后欧盟初审法院继续开展调查。
该法院追溯了调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决定,曾要求微软披露所有源代码,包括视窗版本的所有音乐和视频软件源代码。但出人预料的是,微软与美国最高法院已达成和解之后,微软反而称欧盟在追踪微软的过程中,致使全世界95%的个人计算机的微软技术机密暴露无遗,这将危及微软的全球市场地位,也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该法院立即进行了反驳,称微软已拥有近3000亿美元的市值,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企业,加上市场的垄断地位,不要说一般的客户和企业,就是一些小国家也没有能力与微软抗衡,其市值甚至已经相当于很多发展中国家GDP总和。面对这样一个庞然大物,任何企图仅靠市场手段就想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若没有维护欧盟市场秩序的决心,那么最终会伤及众多的欧盟本土企业;若继续容忍这种垄断行为,欧盟的经济将因此雪上加霜。
制裁垄断,严明市场法纪是根本
欧盟法院意识到,若继续容忍微软这样下去,那么欧洲大多数软件制造商的生存空间都将被封杀,欧盟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将被破坏,消费者被剥夺了选择权。欧盟怎能眼睁睁地看着微软这一美国公司,夺走本土大部分的软件市场呢?欧盟竞争委员会负责人内莉。克勒斯认为,“微软的一系列行为,深深地侵害了欧洲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使欧盟本土软件陷入前所未有的萧条。”英国国际与竞争法律研究院专家菲利普。马尔登也认为,欧洲与美国的软件市场同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但微软给欧洲市场带来的伤害,却要比美国市场更加广泛和深远。
面对众多欧盟官员的指责,微软首席法律顾问布莱德。史密斯采取的则是缓兵之策。他对记者称,“本公司将进一步小心翼翼地研究,然后作出决定。若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步骤,以顺应欧盟国家的反垄断需要,那么微软会毫不犹豫。”随后他话锋一转又说,“实际上,微软对市场的侵害带来的影响和时间,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欧盟的决定或许有欠妥当,因为对手生产的服务器没有必要让微软来提供网络协议,欧盟更没有必要强迫微软满足对手的产品设计。”
初审法院反复强调,微软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调查证据已确凿无疑,长达248页的调查报告已说明了一切。随即,克勒斯在布鲁塞尔强调,初审法院对微软的判决正确无误,稳妥贴切。若判定成立,微软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微软的份额至少应低于95%.如果这样,就可证明初审法院的这次反垄断案判决是成功的,欧盟国家也希望看到这点。
克勒斯认为,初审法院过去所做的决定,实际上是对微软破坏欧盟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所采取的阻止措施。而法院再次做出的决定,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此多的人在使用计算机,无一不受其影响。而更受其害的却是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国家。
克勒斯同时也强调,倘若微软仍然拒不听从这个判决,那么欧盟将再次评估和修改这个决定,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以顺应未来市场反垄断案的需要。而再评估和修改的原因是,“我们从来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垄断案例。”
此外,该法庭还驳回了微软的申辩,即保留数据保密权,其理由是它涉及专利、版权和贸易秘密。但法官强调,微软新产品中没有真正的创新,又何以存在这些权益?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尼古拉。伊克诺密兹称,“这是微软的重大损失,从此后,微软公司的膨胀可能面临转折。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再也不能像在美国领土上那样,在欧洲横行霸道了。”
欧盟新闻处发言人托马斯。文杰在布鲁塞尔说,“如今,欧盟对微软的处罚决定,奠定了市场行为原则,即坚守了在广泛的市场领域,软件商品应更具有兼容性的原则。”欧盟对微软开出的巨额罚单,堪称“欧盟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决定”。欧洲的反垄断官员再次训诫了包括微软在内的跨国巨头们:无论你是谁,只要来欧洲,不守规矩就一定受罚。
微软或许正在关门研究对策。其首席法律顾问史密斯称,“尚未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举措。”但有关分析师称,罚款事小,带来的影响却十分深远,微软的产品设计、市场决策都可能由此发生逆转。除了不能再把播放程序Media Player与Windows操作软件“非法绑定”外,微软还不得不像IBM、甲骨文、诺基亚等公司一样,向对手授权并详细说明其各种软件如何在视窗系统下顺利运作。
欧盟的决定对微软可谓釜底抽薪,其背后的法律基础,将对微软今后的经营战略产生深刻影响。要说欧盟的判决“决定未来”并不过分。今后世界上的科技产业反垄断政策如何制定,可能都会以此作为典型的案例。像英特尔、Google和苹果在内的科技巨头们,打着“专利”旗号,肆无忌惮地吞噬其他地区市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
反垄断政策的反垄断政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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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听说微软公司被历史因为垄断的原因被分拆过,是不是真的
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垄断行为日益国际化
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活动不断跨越国界,跨国经济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市场范围不再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地域范围,而是扩展到本国或本地区之外的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由于垄断的有利可图,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不断运用各种垄断手段在国际市场上建立和扩大垄断,国际市场上的垄断愈演愈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卡特尔活动越来越猖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0年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无法精确计算国际卡特尔组织给全球经济带来的损失,但是可以肯定近年国际卡特尔活动的危害较以往更严重①。OECD2002年的一份报告称,保守估计,卡特尔活动每年导致的损失数以十亿美元计②。伊维内特(Simon J. Evenett )等人在其研撰的一份报告中说,在20世纪90年代,被美国和欧共体反垄断机构入罪的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的卡特尔波及全世界30多个国家,涉足化学、金属、交通、服务等各大行业,许多著名跨国企业牵涉其中,其中多数卡特尔存活时间为数年甚至更长③。
二是以垄断国际市场为目的的跨国并购频繁。20世纪90年代全球掀起了新一轮并购高潮,到1999年全球并购活动达到一个巅峰,并购总金额超过3.4万亿美元,其中包括不少并购金额巨大的个案,范围涉及金融、电讯、航空、汽车制造等各主要产业④。这种跨国并购不仅大大加强了跨国垄断企业的垄断实力,巩固和扩大了这些企业在本国或本地区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且大大加强了这些跨国垄断企业垄断国际市场的能力和行动,巩固和扩大了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垄断地位。
三是跨国垄断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在新兴市场上滥用市场势力行为日益加剧。比如著名的微软公司,就采取各种手段维护和扩大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并且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⑤,虽然其遭到美国、日本、欧盟等国或地区反垄断机构的指控,但其依然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势力继续维护和扩大其垄断地位,特别是在新兴市场上,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地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势力排斥竞争者。
国际市场上愈演愈烈的垄断对全球经济发展和全球福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障碍,因此各国政府不得不将反垄断的范围由国内市场扩展到国际市
场,不得不将反垄断的对象由国内企业扩展到国外企业。
2. 各国反垄断政策间存在差异和冲突
目前,世界上约有近百个国家制定了各种形式的反垄断政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价值取向等不同,各国反垄断政策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一是立法进程上的差异。反垄断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经济体大部分都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如美国最早于1890年颁布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欧盟在1957年成立时即形成了其竞争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修改,到现在它们的反垄断政策体系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和成熟。而一些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后才开始制定各自的反垄断法,如俄罗斯1990年才颁布第一部反垄断法《竞争法和限制商品市场的垄断活动法》,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拉丁美洲国家也到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了反垄断法。另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可见,各国在反垄断立法进程上存在巨大差异,而这种差异直接导致各国反垄断政策及执行上的不协调。
二是反垄断政策目标的冲突。一国反垄断政策在发展演进的不同阶段,政策目标可能存在差异,而各国反垄断政策不仅发展阶段不同,而且在理论背景、基本理念、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导致彼此间政策目标存在冲突。如美国和欧盟虽然都强调竞争本身是竞争政策的侧重点,但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偏向于将竞争作为终极目标,政策目标在于促进和保护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欧盟则认为竞争只是通向最终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竞争政策的目标是防止竞争被扭曲,是促进欧盟成员经济一体化,甚至将竞争政策视为产业和经济政策工具,应用领域更广泛。加拿大竞争法不以促进竞争为最终目标,旨在创立一个使潜在竞争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环境,竞争法有超越竞争的灰色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本国经济和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往往通过竞争政策的豁免来允许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这在某种程度上说与产业政策的目标有所重合。
三是反垄断政策管制规则上的差异。反垄断政策管制规则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国反垄断政策管制的实体规则之间存在差异,即对于同一限制竞争行为各不同反垄断机构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引发矛盾与冲突。这主要体现在对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和企业合并的管制规则上,如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企业获得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为这是竞争应有的结果;而欧盟则认为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应该承担特殊的责任。(2)反垄断程序存在差异。如美国要求企业合并前要接受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考察,即采用的是事先预防机制,而有些国家采用的是事后救济机制,即对合并后形成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进行管制。(3)反垄断惩罚机制存在差异。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不仅将卡特尔视为严重犯罪,而且对限制竞争行为责任个人进行惩罚,而大多数其他国家只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制裁。这说明,即使是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政策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存在反垄断政策管制具体规则上的差异,也会导致各不同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机构对同一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的冲突,从而造成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政策的不协调。
反垄断政策的差异难以避免地会带来福利损失。主要表现在:
一是导致垄断的地域差异。由于各国反垄断政策不同,对于同一行为的管制松紧不一致,这可能导致有些跨国公司从法律选择的角度而非经济效率角度来考虑其投资策略。某一行为如果在A国反垄断政策管制范围以内,但在B国是合法的,跨国公司在选择投资地时就会回避A国,而选择在B国进行投资,这样导致的结果会是A国竞争性程度高,而B国垄断程度高,如果B国本国企业不具有竞争能力,就会形成本国市场被外国企业垄断的结果,从而损害B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是多套平行的反垄断政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跨国经济行为就要接受多套平行的反垄断政策的管制,因此,就要付出更多成本。例如,一项跨国并购可能涉及多个国家,而每个国家的审核标准、审批程序都不同,企业就需要准备多套材料、等待更长的时间,导致并购成本增加,一旦并购完成,企业垄断了市场,企业就会将这些成本转移给消费者。
三是反垄断政策的差异造成效率损失。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各国反垄断法对本国利益的保护,许多合理的跨国经济活动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合理的跨国并购活动会受到限制,由此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从而损害全球福利的提升。
3. 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政策应对国际垄断行为的缺陷
一是任何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反垄断政策都不具有国际权威性。虽然已经有一批国家或者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形成了系统的反垄断政策,但是,至今没有具有国际权威的全球统一的反垄断法,各国或地区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虽然一些国家或者地区运用自己制定的反垄断政策实施反垄断行动,但是这些行动并不会被其他国家或地区认同。这构成了国别或者区域反垄断政策治理国际垄断的根本性的制度缺陷。
二是单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单独的反垄断行动的能力受到根本限制。由于资源约束和管辖权问题,各国反垄断机构更常治理的是国内存在的限制竞争的行为,面对跨国限制竞争行为,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机构常常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国际卡特尔活动通常非常隐蔽,其犯罪证据往往分散在许多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缺乏他国政府配合的情况下,即使是反垄断经验和能力都具有绝对优势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要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也是非常困难的,既费时费力,更费财,而对于经验不足、资源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不可能完成取证工作。因此,单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机构要么难以发现违法垄断行为,要么发现了也难以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使能够证明行为违法,要对境外违法者进行处置、对在境内没有资产的外国公司进行制裁极其困难。
三是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单独的反垄断行动可能会导致国家间或地区间的冲突。(1)国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引发的冲突。原则上,一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政策只能对本国境内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发生作用,而事实上,由于缺乏针对跨国限制竞争行为的管制体系,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机构大多沿用美国“效果原则”的传统⑦,将国内反垄断政策的效力扩展至域外反竞争行为,这种治外法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国际冲突。原因在于:第一,目前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承认效果原则的合法性,而不承认效果原则的国家可能会直接抵制其他国家对其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制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报复,比如以反倾销名义征收高关税等。第二,因跨国限制竞争行为涉及多个国家,依据效果原则这些国家都对其具有管辖权,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管辖权重叠,由此导致管辖权的冲突。第三,一国的治外法权与本国的经济势力及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密切相关,通常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更强的治外法权,也就是说在效果原则同等适用的情况下,实际上发达国家较发展中国家管辖能力更强。结果是,在实际执法中,发达国家有能力对影响其利益的发展中国家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但发展中国家鲜有能力采取对等行为。因此,国内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会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第四,各国治理国际垄断行为的出发点是维护本国利益,很容易出现忽视其政策对其他国家经济利益的影响,甚至还可能出现牺牲他国利益来提升本国福利的现象。在这种策略指引下,当受益国的获益小于受损国的失益时会导致全球福利损失。而且,即使受益国的获益大于受损国的失益,作为独立经济体的任何国家都不会甘心他国利益提升以本国福利损失为代价,这也必将导致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2)单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政策与国际贸易政策导向的冲突。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各国和国际组织努力寻求贸易领域的自由化和透明化。随着各种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降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遭受他国抵制。于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了最大限度寻求本国利益,反垄断政策成为许多国家堂而皇之的贸易保护工具,成为设置各种隐性壁垒的重要手段,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公平竞争为幌子对国外产品的进口实施反倾销,导致的结果是反垄断政策所体现的贸易保护与WTO坚持的国际贸易政策的自由化导向相冲突。(3)单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政策与他国产业政策的冲突。出于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直接或间接支持某些产业的发展,这本身即可能构成反垄断政策针对的国家垄断行为;政府可能明确豁免或默许某些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于某些产业,可能以国家产业政策的名义对外国企业参与并购规定禁止或给予特别限制;等等。由此就难以避免地导致反垄断政策与他国产业政策的冲突,严重的会引发政治冲突。
总的来看,国际市场的垄断日益加剧,给全球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由于缺乏国际性的统一的反垄断政策,各国或地区制定的反垄断政策存在着诸多差异和冲突,任何国家或地区单独推行以其本国或地区制定的反垄断法为依据的反垄断政策都必然面临根本的限制,带来诸多冲突。因此,要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推行反垄断政策,就必须进行国际协调。
没有哦。
微软反垄断案大事记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作为他的继承人。
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
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
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
在欧盟,反垄断案调查最初集中在Win98以及后来的Win2000服务器市场垄断上。现在的调查主要针对Windows多媒体播放器以及Windows XP的不正当竞争。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基础版。
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
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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