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串标-电脑系统如何判别串标
1.标书mac地址如何确定
2.如何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围标
3.招标文件可以指定电脑的操作系统吗
4.10种围标、串标、陪标套路你别犯,教你如何防范恶意陪标和围标?
5.同一个聊天软件传递会认定串标吗
标书mac地址如何确定
电子标书是否同一IP可以看是不是同一个作者,如果作者的mac地址一致,一般就认为是同一IP。
串标识破率较高的情况: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
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
3、不同投标人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
如何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围标
(1)运用大数据方法对招投标、串标行为进行识别分析。
建立招标文件的查重制度。规定连续30个以上的相同词定义为重复词,用大数据方法计算重复率。规定同一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0%。在评标阶段,将系统显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重复率,提醒评委核实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或串标行为。
建立总公司层面的投标人诚信数据库。各省子公司或专业公司定期(如每月)通报招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招标失信行为。如果一个投标人不承诺,就会处处受限。
(2)加强与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合作,实现共享。
积极探索与第三方权威机构在基础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通过技术手段避免信息不足或不对称的问题。解决基础信息无法共享和交换、业务流程与应用脱节等关键问题。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招标人、投标人、评委、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验证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是否有招标或投标邀请。
tocheck针对标书进行算法优化,并提供文本纠错功能,不放过蛛丝马迹,为用户发现疑似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招标文件可以指定电脑的操作系统吗
情况1、招标文件中,对购设备或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无论是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购中,都是不符合招投标法和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的。
是违反原则的,可是提出问询或质疑。情况2、两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文件中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这样的情况往大里说算是围标或是串标,往小里说就是编排错误,笔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0种围标、串标、陪标套路你别犯,教你如何防范恶意陪标和围标?
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陪标的分类
第一类是发标方主导型的,如早就看中了一家投资商,甚至早就签订投资协议了,为了体现“三公”,还得冠冕堂皇地搞个招标会,这时候,就需要动用陪标技术了,万一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会用“由于技术性问题”等托辞来暂时中止混乱游戏。又如开发商引入建筑商,基本上都是内定的,但是各地都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都要公开招标”的制度,一般是例行公事地从陪标库里找几家来参演一下就可以了,而且不用报酬,因为以后也会用得着别人的时候;
第二类是投标方主导型的,为了抬高标底或垄断局面,投标人会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
第三类是承办方主导型的,如一般土地拍卖必须要求三家以上的开发商参加,承办的拍卖行如果预感到人气不足,必须及早下手收买陪标者,否则,拍卖会搞不成,拍卖佣金就泡汤了。其实,陪标只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串标、卖标、买标、弃标、泄标等不一而足。
如何避免陪标
一、以技术支持的方式提早介入工程竞标,把握不大时主动放弃竞标
应当说在工程的招标当中陪标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在这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最后却发现该工程早已内定,自己不过充当了一个陪标的角色的情况,正好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就要求工程商在不停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和客户的关系做的更深入,而不仅仅限于参与投标的过程。真正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应该是靠长期积累起来的,在客户刚开始有工程需求的时候就能主动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定技术方案等,这样参与到客户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去,和客户关系处得好了,客户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多或少都参考工程商的方案,等公开招标时成为陪标角色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退一步而言,即使客户还是比较满意其他竞争对手的系统和产品,那你也知道一些消息了,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做的工作不够,或者自己的系统和产品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也可以及早决定要不要参与投标,避免成为陪标的角色。而如果一直要等到有客户发工程招标才参与进去,在和客户的关系、信息的了解和准备工作上都已经落后很多了,又怎么能竞争得过那些提前已经介入进去做好了关系的同行呢,自然就容易成为陪标的角色了。另一方面,每个工程商都有他自己的重点区域,不可能全部出击,当碰到自己关系比较薄弱的区域招标,自己介入的时间太短,没有太大把握能中标时,应该主动放弃参与这些工程的竞标,避免成为陪标的对象,如果每个工程都想抓,最后只会捡了芝麻又丢了西瓜。
二、了解招标公司及参与竞标公司情况,认真阅读标书以免陷入陷阱,少参与没有跟单的竞标
招标是目前工程项目购的一种常见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多家竞争单位提供一个合理的实力展示擂台。但是在安防行业,这种公平竞争方式却一步一步地在走入一种“怪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
1、竞争企业虚报产品性能,以次充好,而招标单位聘请的专家没能好好把关,或者没能完全理解招标者意图,评标失误。让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价格很低的企业中标,结果工程实施后,迟迟不能完工验收,或中标企业通过拉关系让工程验收过关但工程质量和性能远远不能满足用户要求。
2、招标公司或甲方没能力编写标书,通过找一些工程商编写标书。编写标书的企业在标书中编制各种对自自己有利的要求,暗设“陷阱”,导致其它投标企业标书理解失误,报价过高落标。
3、投标公司、甲方、投标企业串通合作,走一种公开投标的形式,故意利用各种借口让竞争对手出局。
以上三种形式让许多投标企业防不胜防,多次投标落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辨别甲方的招标是真实规范的还是走走过场?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利于甲地有招标公司,结果甲地却让乙地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丙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多次中标,这次项目丙企业参与那说明这次招标为走过场无疑了。
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三、要杜绝陪标现象,需要多方面努力保证竞投标的正规化
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制度,目前已逐步成为商业合同中通行的一种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暗流”。
典型的违反招投标行为的一般有:
1、招标信息有意不向社会公开或有意不征集满三家有竞争性的投标人;
2、有意纵容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和找无该项目供货能力的单位陪标以凑满三家投标人;
3、领导干部操纵招投标的关系项目,利用职权职务介绍施工或供货单位,背后指挥招投标机构操作,让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使得不该中标的单位如愿以偿。
4、将项目预算事先透漏给投标人并有意纵容陪标人抬高投标价。
国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大“阳光工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有形市场,强化刚性透明政策,打击违法犯罪。从解决法制观念入手,加大宣传《招投标法》、《经济法》等法律常识。招标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资质资格等相关资料时,提前移送审计、监察、纪委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查备案。
2、招投标双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供应商以及与供应商或投标人之间有关系的评标专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3、严格执行投标制度中的保密制度。首先严格保密邀请人或评标人名单,或实行弹性评标人制度。其次,项目预算资金要严格保密,杜绝为陪标者提供有利信息。
当然,作为供应商或工程商要避免陪标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一者是为了碰碰运气,二者还看好投标单位的其他项目,为了不得罪投标单位或日后不被撤销投标资格,接到邀请书后明知是陪标也不得不去投标,况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暗箱操作,陪标完毕才明白过来,作为其他投标人是很难闻辨明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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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聊天软件传递会认定串标吗
不会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和发送投标文件有构成串通投标的重大风险
电子化招投标因具有便捷、成本低、节省时间等优势,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正在高速发展。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有一项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是串标行为,那就是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和发送投标文件。本文将通过条例和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分享。
认定方式
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和发送投标文件有构成串通投标的重大风险
串通投标行为存在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等问题,而为了应对该问题,在立法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除了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外,还在第四十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
但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之时,招投标电子化方兴未艾,并且,相比于传统招投标活动,电子化的招投标在招标文件制作、投标形式、评标方式等方面均有极大的差异,因此,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并未对电子化招投标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尤其串通投标行为作出细化之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各试点地方基于数据电文的特殊性作出了相应尝试。
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投标文件系由各投标人在其能够控制的计算机上进行撰写、编辑,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借助网络递交至电子招投标。相比传统招投标,网络化与电子化一般依托电子签名实现投标文件制作主体及递交主体的确认,而无法实际看到具体的制作人或递交人。
因此,在电子化招投标的实践中,一般系通过技术手段,将对投标文件撰写人和递交人的确认,转化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编辑及递交的计算机的确认,以实现对不同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
对计算机而言,基于硬件制造及系统使用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其CPU码、硬盘序列号以及网卡的MAC地址等硬件信息存在物理上的唯一性。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在软件层面通过虚拟机或其他方式予以修改的可能,但是在无反证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所记载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材料中,上述信息若完全雷同,即足以认定不同投标人之间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辑及递交投标材料。也就是说,本不应该在投标材料撰写和递交过程中发生接触的不同投标人却事实上有了紧密接触。而这一接触在经验逻辑上可以推定构成“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以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视为的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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